鑑於基本法對香港永久居民之定義與既有殖民地立法不一,導致若干人士在殖民地下並非香港永久居民,至香港主權移交後卻有機會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情況,特區籌備委員會認為基本法應該確立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此法律條文上作出權威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闡述了24條立法願意,其中第1條即為:
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一)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