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簽訂「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補充協議,為第二階段零關稅產品定下原產地規則,協議容許擬在港生產的產品獲確認投產後,不用再等一年,便立即可享零關稅,比第一階段規定的日期有所提早。
根據這一協議,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對《第二批內地對原產於香港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產品清單(現有生產產品)》中列明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毋須經過外資審批。
CEPA第二階段713項零關稅產品,74%以香港現行工序為準,11%採用稅號改變標準,僅7%產品以30%附加值為原產地準則,其餘8%產品屬魚產水產產品,因其情況較特別,故以出生地、飼養期、捕撈水域等釐訂其原產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