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實施事件簿

競爭條例草案刊憲

政府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草案提供法律框架,使香港的競爭政策更能有效落實。草案訂定概括條文,禁止三大類的反競爭行為,即協議、決定或經協調做法(第一行為守則);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第二行為守則);以及《電訊條例》下的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嚴重削弱競爭效果的合併或收購活動(合併守則)。為使法例更明確清晰,條例草案會規定競爭事務委員會制訂詮釋和實施競爭守則的規管指引。

條例草案訂明採用司法執行模式,並會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就反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及提出展開法律程序。競委會將獲賦予權力,可接納某人為釋除競委會對其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疑慮,採取或放棄某些行動的承諾,或向該人發出支付不超過1000萬元款項的違章通知書,以換取競委會終止調查及╱或不對某人展開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競委會由一名主席領導,連同主席在內,成員共不少於5人,全數由行政長官委任。

條例草案將會設立一個在司法機構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一如高級紀錄法院,負責聆訊和審理競委會提出涉及競爭事宜的個案及私人訴訟。審裁處有權採取一系列違反競爭條例的補救方法,包括判處罰款,上限定於業務實體在違反競爭守則的年度中所得營業額(包括全球營業額)的10%;向受屈各方判給損害賠償;發出臨時禁制令;以及終止或更改協議等。審裁處亦可覆核競委會的某些裁定。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根據其任命,將自動成為審裁處成員。行政長官會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其中一位審裁處成員為審裁處主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