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就移交逃犯的修訂條例草案刊憲,訂明港府日後可循特別移交安排程序,將在港逃犯移交至包括中國大陸在內、沒有和香港簽訂長期引渡安排的其他地方政府,但僅限於37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移交安排的罪行,而該罪行須要符合判處3年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條例修訂草案訂明,被移交的罪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該行為屬條例附表 1 訂明的罪行;(2)該行為可在香港循公訴程序審訊;及(3)在香港可就其判處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另外,草案建議剔除 9 項包括涉及破產、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環保公眾衛生、虛假商品說明等商業罪行類別,不作移交安排。草案又建議,與以上9項罪行相關的管有或清洗所獲的利益、阻止逮捕或檢控、串謀,以及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亦會豁免被移交。
保安局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為了令該例適用於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協助安排,以及就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所涵蓋的刑事事宜,可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