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學生何柏熙被控在佔領區襲擊警員,但當辯方在庭上播放途人拍得的片段時,控方警員劉錦榮即時改口,最後裁判官釋放被告。愛港之聲主席高達斌就批評裁判官做法,說「警察咁辛苦拉到人,上到法庭俾你嗰班狗官咁判,真係激死」。聽後我才覺得「激死」。
不論你是任何政治立場,裁判官憑證據作裁決,不帶着感情判案,是基本的常識吧。裁判官看到夫婦提供的片段,的確證明學生沒有正面襲擊警員,之前的口供都不成立,所以才釋放被告,但仍形容裁判官為狗,用詞的確過份。高雖事後浧清因為當時激動才衝口而出,但我認為不可用作藉口。
另外,高達斌說自己是對判決後的案子作評論,認為這是言論自由,律政司發的聲明指責他「藐視法庭」屬恐嚇。的確,判決後才表達自己的意見,言論沒有影響裁決,某程度上沒有侵犯「藐視法庭」,但根據Lord Denning在The Road to Justice (1955)第73頁「如果讓中傷者詆譭法官,使人們對法官失去信心,那麼整個司法制度便受損。所以,中傷法官被視為一項嚴重藐視罪行,可被罰款及監禁。」高形容裁判官是狗官,有貶低裁判官地位的意思,更質疑裁判官的裁決。以高達斌的身分對市民有一定影響力,言論能引起市民對結果的猜疑,動搖部份市民對法制的信心,所以律政司理解為企圖損害司法獨立是合理的。就如The Road to Justice提及令人們對法官失去信心,會被視為一項「嚴重」藐視罪行,如此侮辱法官但未被即時起訴已非常仁慈。
我們擁有言論自由不代表我們可以濫用言論自由,在自由發表的同時亦要對自己的發言負責和專重別人。這不代表要限制言論或自我審查,而是專重他人是最基本的禮貌,情緒激動絕不是亂說話的借口,當禍從口出時,就別怪法官對你殘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