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張德江視察香港

社民連入稟高院向警務處索償

社民連成員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不滿警方於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期間,將他們示威用的黃色氣球沒收及刺玻。他表示有關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及私人財產權,要求法庭聲明該安排不合法。

入稟狀指,申請人在5月18日帶備5個黃色氣球到指定示威區,並準備將氣球綁在橫額上。當他與其他社民連成員走近灣仔華潤大廈時,即被警員截停搜身。警員禁止他們把氣球帶入示威區,稱會對貴賓構成安全威脅,又指若氣球升至60米,會違反航空條例。爭論其間,其中一個氣球升上天空,警員即沒收及刺破其餘氣球。申請人遂引《警隊條例》,指警方沒拘捕申請人,但沒收氣球屬越權。而警方檢取及刺破氣球,是限制了言論自由和侵犯了私人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