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

社會服務令不等於輕判

「香港人優先」成員招顯聰因為強闖中環駐港部隊軍營被起訴,今年六月在東區法院應訊時,在門外被男子陳岳賢(59歲)掌摑。陳岳賢今天在東區法院受審,法官指案件涉及言論自由,性質嚴重,不能夠以罰款代替,法官聽取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陳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訟費。

判決後,陳岳賢在法庭外接受有心人獻花,他亦笑容燦爛地登上私家車離去,沒有發言。有意見認為判社會服務令是輕判,到底是不是輕判?

傷人1

判監是影響服刑者的人身自由,但社服令其實也是局限服刑者的自由,例如社服令要服刑者每星期一天到懲教署的處所服務4小時,120小時等於服刑者30個星期(超過半年)不可以遠遊,還要在官員監督下為社會服務,因為一旦違返社服令,會被帶上法庭加刑,延長社服令甚至改判監禁。

 

 

 

影星謝霆鋒2003年駕車在中環發生交通意外,事發於清晨,街上人流稀少,他獲經理人公司安排其他人到場頂包,事後被揭發,謝霆鋒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被判兩年內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當時輿論一面倒批評判罰太輕及沒有阻嚇作用。謝的代表律師解釋,首先,判社服令等於控罰成立,是刑事罰,其次,對經常需要離港拍戲的謝霆鋒,不是輕判,須知藝人演藝生命難以估計,兩年期內經常不能夠出境工作,也是很重的懲罰。

陳岳賢不是藝人,他任殯儀服務,社服令對他而言,帶來的影響估計較輕微,但判罰等於他已有案底,我認為這不是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