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敢批 2013 12 18
眾鍰
主持: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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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眾鍰
終審法院裁定,居港7年才可申領綜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以後的新移民和本地居民一樣,有經濟上的困難,在居港滿一年後便可申請綜援。早前,內地人來港搶奶粉,爭學位,兩地文化差異令中港矛盾日益嚴重,本地居民聽到這個判決當然覺得不憤。《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享有基本的權利,但同時我們亦必須履行相對的義務。香港人擔心,大部分內地新移民以一家團聚的理由來港,他們不適應香港的工作模式,甚至缺乏工作能力,現在他們不需履行義務,就可先享有權利,這是否合理? 對努力工作的香港人來說,又是否公平?
終院判詞指出,《基本法》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無「永久性」字眼,因此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之權利,不可在無合理基礎的情況下限制相關權利。不過在第一百四十五條就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根據這兩條基本法,政府是有權就經濟和社會的需要,改變申請綜援人士的資格,但前題是不可以歧視申請人的身份。法理上,終院今次的判決是合符基本法的。但同時亦反映出基本法的漏洞會影響香港的管治。
不過,符合基本法是不是代表港人的想法?對於終院的決定,民情反映出大部分本地人並不支持這個決定。但相信本地人真正反對的並不是政府應該不去援助有需要的新移民,而是要捍衛香港底線。在基本法底下,既然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香港居民之分,這兩個身份的人士在使用香港資源上應該是有分別的。就以申請公屋為例,一户人當中必須要超過一半是永久性居民才算符合申請資格,不是香港居民就有資格申請。去店舖買東西,會員比非會員享有更多的福利是很正常的事。同樣,在一個城市,本地港民優先亦是合情合理。
但是,回歸現實,既然現在終院有了這個判決,香港政府就應全面審示過往的福利政策,有否和第36條有抵觸。不要再給基本法的漏洞沖擊香港人的防線。
人要與時並進,法律也是。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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