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彷彿有兩套基本法,除了公開的那一套,京官和建制派似乎還有另一套,否則簡簡單單的第45條,何以後者總是看到正常人看不見的版本?
比方說,由公民提名或由民選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其實絕對能容納於基本法有關「具廣泛代表性」提委會的條文中,而且還有什麼提名模式,會比這些方法更符合基本法「民主程序」的規定?不過京官和建制派說,這些建議不符合基本法,所以不可行。
當有人質疑基本法同樣沒有規定特首必須「愛國愛港」時,這些人又端出自己的版本,指「愛國愛港」的「精神」已體現在基本法字裡行間;反正能否觸摸到這些「精神」,要看你自己造化了。
據那些標榜專研法律的京官說,基本法源於大陸法系,著重立法原意,與香港注重條文的普通法系不同。這說法其實侮辱了大陸法系,因為大陸法系國家並非天馬行空的任由高官和政客解釋法律原意,其最高解釋權在獨立司法機關,而且要以立法文件、法律條文等作釋法依歸。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卻在政權機構人,充其量只是蘇維埃式法律體系,共黨的利益永遠高於法律。
儼如中共「押寨夫人」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為保障少數工商界利益,需要維持提委會由四大界別組成,他警告若泛民否決方案,香港「好可能2047年都唔會有普選」。
試想想,將來普選若依然由工商界壟斷,由北京與工商界共同造王,即使最後「程序」開放給公眾投票,特首依然是特權分子的禁臠,小圈子選舉形成的各種不公、特權和怪現象仍會存在,這種不能實現民主的假普選,即使100年後也不在香港出現,難道港人會有什麼損失嗎?
《香港評說》 馬偉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