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長林鄭月娥上月強調,政府在12月啟動政改諮詢工作後,會按基本法的基礎,「以開放、兼聽的態度,聆聽各方意見,互諒互讓,求同存異,凝聚共識。」不過,該份名為「有商有量,實現普選」的諮詢文件公布至今才兩星期,專責小組三名官員越說越「緊」,與「有商有量」似越行越遠。
林鄭月娥9日便在立法會表明一定要設下框架,不能「天馬行空」的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日前講得更具體,他說如果市民提交的意見「不符基本法」,「就算我收到一萬份都不能交予立法會」,他強調政改諮詢不會量化書面意見,會更注重方案理據的強弱。律政司長袁國強雖承認「公民推薦」和「公民提名」方式都增加了市民的參與機會,但他質疑「公民參與大了,是否等於均衡參與又大了?」
問題是:到底誰來決定市民提出的意見是否符合基本法?林鄭、譚、袁都只是行政官員,他們既非人大常委會,亦不是法院,何以有權力「定義」和詮釋基本法,並以他們自以為是的對基本法的理解,去決定接納或不接納市民提出的政改意見?
就以「公民提名」而論,建制派與泛民主派對其是否符合基本法意見不一,各有理據,專責小組難道有權作出「裁決」?至於「均衡參與」,這個由人大常委會僭建出來的普選關卡,其意義到底為何,什麼是「均衡」?什麼是「參與」?何以按目前特首選委會的小圈子格局組成提委會,會較公民提名更符均衡參與?這三位行政官員又憑什麼決定哪些意見符合或不符合均衡參與?
專責小組若不先釐清這些問題,就貿然「過濾」市民意見,當心又引來司法覆核,沒完沒了。
《香港評說》 馬偉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