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店鋪售賣貓肉作食物用途,違反《貓狗規例》,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0星期。
漁農自然護理署日前與食物環境衞生署展開聯合突擊行動,在油麻地一間店鋪內現一名男子懷疑售賣狗肉或貓肉作食物用途,於是檢取該批肉類作進一步調查。化驗結果證實含有貓肉,漁護署遂根據《貓狗規例》檢控該名男子。
被告日前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10星期。
漁護署發言表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當局絕不容許以貓狗肉作食物用途,必定嚴肅跟進任何涉嫌違法行為。「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均屬違法,如發現有關情況,漁護署必定嚴格執法。」
發言人指出,根據《貓狗規例》,任何人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表示,為遏止此等違法行為,漁護署會繼續加強監察、巡查和打擊行動,包括加強網上監察,並會與政府其他部門保持緊密聯繫,交換情報。市民如發現懷疑違例情況,可致電1823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