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釋法權爭議

特區法院引用基本法 須以人大常委解釋為準

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對基本法有關條文頒布解釋,除了就居港權問題作出權威解釋外,也強調「特區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引用基本法中相關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說,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提交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報告,是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48條第二款的規定,行使在香港執行基本法的職權,是在出現了香港不能解決問題時而採取的步驟,根據解釋,任何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區,均須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且解釋也確立了特區籌委會在996年8月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的意見》,是體現了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特區法院日後解釋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時,要考慮特區籌委會這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