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昨晚在記者會表示,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衝突不是整個示威是暴動,只有有一小部分人行為涉嫌干犯暴動罪。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今早接受香港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示威者當日即使手上沒武器,但如配上頭盔等裝備及在「第二排」跟著前面示威者衝擊警察防線,有可能被控暴動罪。
湯家驊指,暴動的法律定義是三人以上參與非法集結,作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令公眾恐慌,但當日沒有衝擊警方防線、沒有破壞社會安寧和造成公眾恐慌的示威者,不可被定性為干犯暴動罪。
對於是否就612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湯家驊表示不贊成當局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認為警方沒有很重大的錯失,當日施放催淚彈驅散未見有衝擊意圖的示威者,是預防他們聚集騷動的做法,在外國亦非罕見。他稱警方可以就事件做法進行內部紀律處分,市民亦可以向監警會投訴,亦有法律程序讓法庭作公正判決,制度上的制衡已相當足夠,認為不需要製造更多對立分化。
〈資料圖片: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