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早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發表其任內首份工作報告,當中卻未有如以往一樣提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令不少人擔心中央有意加強對香港的干預和管治。雖然《基本法》賦予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確保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但是,香港的自治權是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所謂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到底實現了多少?

首先,中央對特首有最終委任權。只要中央操控了特首人選,基本上等於控制了香港。《基本法》第45條列明,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即所謂的「守尾門」,中央絕對有權推翻特首選舉結果。加上,在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下,特首由12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選出,他們大多有著親中背景,根據中央的意願選出特首。以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為例,起初外界都以為唐英年會獲勝,但後來選情逆轉,梁振英最終以689票當選。

另外,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高度自治」的體現,但《基本法》第158條卻限制了香港對《基本法》的釋法權 。雖然《基本法》第158條授權香港法院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亦釐定其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999年人大首次就居港權釋法為例,由於當時港府認為終審法院的判決會為香港帶來沈重的人口壓力,便主動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第24條,結果推翻了終審法院的原有判決,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基本法》第159條則限制了香港對《基本法》的修改權。若香港想透過修改《基本法》去擴大自治權,必須先得到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的同意,而最後的修改權在人大手上。然而,若《基本法》的修改是國務院或人大常委提出的話,其程序則按內地機制進行,簡易得多。因此,中央收窄香港自治權遠比香港爭取更多自治權來得容易。

正如主管港澳事務的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所言,「高度自治並非完全自治」;要體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談何容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