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強被控煽動民族仇恨及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浦志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定罪依據是浦志強的7條微博,其中3條「引發了一些網民激烈的民族仇恨、民族對立情緒,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另外4條「引發大量辱罵性跟帖和負面言論、造成網絡空間秩序的混亂和惡劣社會影響,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法院宣判時指,被告浦志強如實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積極認罪悔罪,多次向公眾和被害人真誠致歉,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並對其宣告緩刑。浦志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但在庭上仍表示拒絕認罪,但對受影響的人願意賠禮道歉。他離開看守所後,被送指定地方監視居住10天。
宣判當日,多名在法院外聲援的人士被帶走,當中有7人其後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為由處以刑事拘留。被刑拘的包括渠紅霞、王素娥、張占、冉崇碧、李美青、文仁貴、盛蘭福,其中一名失聯人士為陳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