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班牙裔美國哲學家桑塔耶納(George Santayana)在《理性生活》一書寫道:「無法銘記過去的人,注定要重蹈覆轍。」他所指的「銘記」,不是個人回憶,而是人類的經驗和知識的累積寶庫,那是人類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元素。我們不可能把多年來在報章、廣播傳媒和網站所看的內容全都變成記憶;我們需要的,是讓這些資訊自由流通,讓人可以索閱,如此一來,人類才可作出更明智的決定,社會才會更美好。若政府、立法機關、法院和選民只放眼目前,無法回顧過的決策,這代表我們將不能從過去錯誤中學習,無法記取前車之鑑,勢必重蹈覆轍。 "
──香港記者協會《二零一六年言論自由年報》pp.22
資訊開放,正是社會邁向上述圖象的要素,民間爭取《資訊自由法》多年,香港記者協會早已要求政府為資訊自由立法,以取代港英政府1995年制訂的《公開資料守則》。然而這項要求不得要領之餘,《守則》既非像法律般可強制執行,且有越收越緊的情況,而隨著2000年後向申訴專員投訴有關執行《守則》的數字持續上升,申訴專員2010年發表報告,強烈批評政府落實《公開資料守則》的情況。
以記者協會為主的民間團體不斷爭取訂立《資訊自由法》,但獨存《資訊自由法》,不足以保證政府的開放程度。《檔案法》,已是公眾獲取政府資訊的另一項必不可少的工具,正如學術界已無異議的認為,《檔案法》與《資訊自由法》必須合璧,在推動政府持續開放上,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一旦政府記錄被銷毀,資訊自由法將會沒有實質意義。
《檔案法》內容的重點,包括規定政府按例保存內部資料,像政策討論的會議紀錄、相關文件、招標文件和顧問報告等,在大多數的已發展國家,這些文件會在數以十年計的規定時間後讓公眾查閱,設若這些文件已經不再存在,市民便無從查閱。
非常的個案,經常廣受各方揶揄:港府2011年10月將政府總部搬往添馬艦之前半年內,便銷毀了1181.7米高的檔案記錄,這相當於中環最高的大廈-國際金融中心二期高度的3倍。更糟的是,政府檔案處處長在2012年下半年批核再銷毀23189米高的文件,相當於國金二期高度的55倍。
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早已為訂立《檔案法》戮力以赴,2007年與退休法官王式英和其他學者成立「檔案行動組」,於2010年完成《公共檔案條例草案》,並向政府提交,翌年時任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亦就訂立檔案法提出動議辯論,惟遭否決。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訂立《檔案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則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就海外的相關制度及法律,進行全面的比較研究,以考慮應否和如何採取措施改進現時的公開資料制度。
法改會宣稱正比較海外相關法律對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正作研究,但朱福強的行動組認為只是政府拖延,該組未有放棄,2016年立法會競選期間接觸不同黨派,朱福強指大部分都支持有關立法,他亦考慮與候任議員研究,以私人草案「硬推」,讓政府可進一步討論。
在這背景下,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莫乃光、陳淑莊和郭榮鑑2017年5月下旬聯同朱福強和王式英,宣布聯合以私人條例草案方式,提交《公共檔案條例草案》,內容包括開立檔案、專業管理和貯存、鑑定、存廢及移交和公眾查閱權利等,敦促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勿以法改會正進行研究,拖延立法。
上載聲頻:《檔案法》的重要性。取自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