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待刑判決原判。薄熙來在一審判決宣判後,即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口法院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益,非法受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汙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