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昨日(6日)發表諮詢文件,就現行公共檔案管理制度是否需要改革,以及採用的改革方案,諮詢公眾意見,諮詢期至明年3月5日。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強調,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需要一起立法,並需要有罰則。
現時,政府檔案和歷史檔案的管理由行政制度規管,政府檔案處為中央檔案管理和服務機關。法改會轄下檔案法小組委員會研究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作業方法,特別是澳洲、英格蘭、愛爾蘭、新西蘭、新加坡,均有實施不同廣度和深度的檔案法。
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主席高浩文資深大律師表示,小組委員會的初步看法是,雖然現行的《公開資料守則》有效及符合成本效益,但亦應該通過立法實施具有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他亦表示建議中的法定機制會把獲豁免資料分為絶對豁免和有限制豁免,跟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一樣。初步建議絶對豁免資料如申請人可以其他方式索取的資料、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等。而限制豁免資料如對環境的損害、經濟的管理、內部討論及意見等。
檔案法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城表示,委員會初步認為有理據支持訂立檔案法,進一步加強香港公共檔案和歷史檔案的管理、保護和保存工作。文件亦提出多條問題諮詢公眾,包括檔案處在政府內的現行編設位置應否維持下去、現有措施是否足以確保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遵行其檔案管理責任等。小組研究諮詢意見後,會提交報告予法委會,若報告獲通過,會把立法建議提交政府。
法改會在報告中,未有就政府人員在立法後未經授權銷毀檔案,是否屬違法行為,提出明確建議。被問到相關刑罰,廖長城回應,在英國沒有罪行條文,只會採取「點名批評」做法,紐西蘭則規定,故意或因疏忽而違反或沒有遵從條文,即屬刑事罪行。
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出席電台節目表示,對今次法改會提交的檔案法及公開資料諮詢文件感到失望,但認為也是意料中事。
朱福強表示早前政府想跟從英國模式把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一起立法,當中公共檔案公開及使用屬於資訊自由法,檔案法僅關於檔案保存及管理的規範,不包括公開檔案。除非香港的法例如英國般健全,同時設立兩條法例,否則他個人不看好香港採用此方式。朱福強說:「資訊自由法,政府就算要立法也不知多少年後,檔案法若不包括檔案公開的話,這條法等於廢的。」
朱福強並批評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城不傾向有法律制裁或罰則,他表示香港目前管理檔案的最大問題是沒有法律基礎,若沒有法律支持難以做好管理,許多指引或未能夠落實,現時公務員即使沒有按指令存放或銷毀檔案,也不會有特別後果,紀律聆訊亦很罕有。他強調,如果違反檔案法不需負上刑責,等如原地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