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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委報告建議棄「強姦」改「未經同意進行性侵犯」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針對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建議摒棄「強姦」一詞,改為一項未經同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當中包括性交及肛交等。另外亦建議設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以及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等。

法改會建議,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不論性別和性傾向。而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並應分為涉及13歲以下兒童,及涉及16歲以下兒童兩類罪行;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經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應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有檢控酌情權。

法改會亦建議改革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及一系列雜項性罪行,例如亂倫、露體、獸交、戀屍行為,以及關乎同性的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