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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委促修例保障智障人士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相關法律提出41項初步建議,其中22項涉及兒童,19項涉精神缺損人士。初步建議,包括訂立新罪行,針對犯罪者以剝削手段,取得精神缺損人士同意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諮詢期由即日起至明年2月10日。

委員會成員張達明指出,現時的性罪行法例只保障程度較嚴重的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如不能獨立生活、沒能力保護自己的人,條例明顯過時及存在不足。法改會建議加入新法例,將保障範圍擴闊至程度較輕微的精神缺損人士。針對院舍照顧者,法改會建議,無論精神缺損人士同意與否,照顧者都不可與其發生任何性行為。

有關兒童的性罪行,法改會建議將本港法定「同意年齡」劃一定為16歲,16歲以下涉及性的行為便屬非法,涉及的兒童亦不分性別,以及將性罪行分為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兩類。法改會同時建議加入新例,包括禁止戀童癖者為對兒童構成性罪行而「誘識」兒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