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賓: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講師 林慶舟
主持:林逸超
日期:2016年11月7日
議員就任、參選資格受影響 言論空間被合理限制
林慶舟老師表示,本次人大釋法有廣泛影響,首當其衝的是梁頌恆、游蕙禎兩位議員。
據林老師分析,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對其中的宣誓行為作出一定限制,梁、游二人的宣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可能失去重新宣誓的機會,並需在喪失議員資格後歸還已領取的薪金。同時,已完成重新宣誓的劉小麗議員的資格也很有可能被剝奪,一方面已有市民對她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另一方面她於宣誓首日在社交網絡表示自己的宣誓「毫無連貫性及意義可言」,因此她的宣誓很難說是「真誠、莊重」的,本次釋法在法例上的釐清對其司法覆核的結果有很大影響。而姚松炎議員在誓詞中增加字句,議員資格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取決於是否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人大釋法亦將波及過去兩個月的選舉呈請,本次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中提到「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置身於參選確認書風波的選舉主任的裁決提供了憲制基礎,令包括梁天琦在內的相關人士更難通過選舉呈請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
除此之外,林老師也觀察到,本次釋法對議員言論空間有一定合理的修正作用。以往按照《基本法》第77條,議員在議會討論時,其言論不受法律限制。但本次釋法明文列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為議員的討論劃定了一條底線,議員涉及「港獨」、「民族自決」的言論同樣被本次釋法限制。
釋法合乎憲制權力 法系衝突致觀感欠佳
林老師承認,從普通法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人大釋法確實在觀感上給人一種修改《基本法》的印象。但是就《基本法》本身的性質而言,它除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以外,也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按照內地的法律傳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皆屬基本法律,解釋權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理「莊豐源案」時,香港終審法院其實也承認解釋《基本法》有兩套方式:香港本地法院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本地自治範圍內解釋《基本法》時採用普通法原則,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則未必採用普通法的法律解釋原則,可以採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釋方法。
林老師指出,根據2000年制定、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的第45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以下兩種情況需要對法律作出解釋:第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意思不清楚需要解釋);第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因應新生事物作出調整)。從這個角度來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合憲性是沒有問題的。《基本法》第158條的意思,也並非僅在香港終審法院提請釋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可以對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至於釋法內容對使用普通法的地區來說究竟是否涉及修改,仍有待商榷。
林老師認為,這是兩個法律傳統的分別所在,香港應盡量避免需要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情況,否則整個社會將為當事者引起的風波付出代價。
釋法未見常態化傾向 港府處理手法有所顧忌
林老師不認為人大釋法有常態化的傾向,因為回歸將近二十年,這是第五次釋法,而在司法過程中作解釋的,只有「吴嘉玲案」、「剛果案」與本次的司法覆核,扣除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剛果案」,這是第二次人大常委會主動作出涉及司法程序的釋法,所以釋法絕非常態。但是,在這次宣誓風波中,有部分人的言行與國家主權、統一的底線相抵觸,因此人大常委會出於維護國家主權的考慮,不得已為事態發展釐定框架,正如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所說,無必要時人大常委會是不會釋法的。
林老師指出,香港政府在本次釋法過程中並未與北京方面溝通,因為它本身在司法覆核中扮演著原告或申請者的角色,所以沒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這是正常、合理的處理方式,否則將給人以「搬龍門」的印象。香港政府在1999年「吴嘉玲案」司法覆核中是答辯人,卻在輸了官司後為社會問題之故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而在本次釋法過程中,香港政府並未試圖通過人大釋法引導法院作出有利己方的判決,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也並非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不過,林老師認為這不代表香港政府不能在將來扮演協調者的角色。
是否影響廿三條立法仍未可知
林老師同意劉兆佳教授的說法,即《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已是「明日黃花」,認為暫時難以判斷本次釋法是否會影響立法,目前也沒有亟待立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