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旺角騷亂

江樂士議控示威者8項罪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建議,律政司考慮向違法示威者加控8項控罪,並考慮將被告移交不同級別法庭審理,因不同級別法庭的判刑上限各異。律政司需盡快檢控,不可再一拖再拖,因當中煽動騷亂罪需在案發後6個月內檢控,否則會失去時效。

江建議檢控的其他罪行包括煽動騷亂罪,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第3項為縱火,即以火摧毀或損壞財產。第4項為企圖謀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第5項為意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適用於該些令警員或記者受傷的人士。第6項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期為監禁3年。第7及第8項建議控罪為刑事恐嚇及刑事毀壞,兩項控罪的最高刑期分別是監禁5年及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