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民政事務局建議修例,若大廈公契寫明禁止用作旅館或作商業用途,當局可拒絕向有關旅館發牌或續牌。修例建議賦予當局權力,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進入懷疑無牌旅館。
當局又建議提高經營無牌旅館罰則,罰款由最高20萬元增至50萬元,監禁刑期由最高2年提高至3年。另外,當局建議在續牌時加設新條款,規定旅館購買第三者保險,最低投保額為每宗事故1千萬元。
當局建議修例後將設12個月寬限期予旅館持牌人,違例賓館不會即時停牌,亦不會有賠償。
旅遊業賓館聯會主席劉功成表示,約二百間持牌旅館位於此類大廈,佔持牌旅館超過一成,預計在當局建議的一年寬限期後,會出現結業潮。他估計部分受影響旅館或會轉為無牌旅館、劏房,甚至以同鄉會名義繼續經營。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強則對修例表示歡迎,認為可加強規管無牌或違例經營的旅館,設寬限期合適,並對當局執法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