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團」霸佔公眾休憩場地表演多時,所造成的噪音污染一直滋擾市民。日前,民政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改《遊樂場地規例》以加強噪音管制措施,舒緩噪音滋擾問題。
根據現時的《遊樂場地規例》中第25條「音樂及唱歌」規例,除非獲康文署署長以書面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 ( 包括唱機或無線電器具 ),或利用該等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煩擾其他遊樂場地的使用者,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由於現行條例只能保障遊樂場地內的使用者,所以即使康文署職員發現有人發出噪音或接獲鄰近居民投訴,但在沒有在場人士作證的情況下,署方亦不能作出檢控。
民政事務局擬以「先立法、後審議」的形式修改條例,把條例中的「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寫成「其他人」,令作證人不再局限於遊樂場地使用者,有助職員票控相關人士,減少噪音滋擾。民政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一(29日)舉行會議,討論相關議題。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