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光州地方法院下午審理世越號沉船案,檢方在庭上要求法院判處世越號船長李俊錫死刑,判處大副、二副、輪機長無期徒刑,判處其餘船員15至30年有期徒刑。
檢方對包括船長李俊錫在內的4人提出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等控罪,對三副和操舵手指控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的控罪,對其餘9名船員提出遺棄致死、致傷控罪。
檢方是根據被告的犯罪性質、職權、庭上態度、責任範圍等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議。檢方指出,身為船長、船員都未能切實履行海運法航運管理規定及受難救護法等;同時,對於船舶沉沒的可能性、乘客在船艙內的待命狀態等都無法切實掌握,且也未能向乘客及早下達棄船命令等,有明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