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私人大提琴導師向學生家長隱瞞於協助購買大提琴時,獲得的真實折扣,從中詐騙逾6,000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候判。
被告何嘉洋,30歲,私人大提琴導師,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
根據案情,被告於2023年7月建議一名學生家長,替兒子購買新的大提琴在音樂考試中使用,並表示自己可於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取得折扣優惠。
被告及後陪同家長前往俊文樂器購買大提琴,並代為支付款項。被告向家長訛稱大提琴折實售價為24,300元,對方遂把上述款項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
被告「獲利」6300元
廉署稍後接涉及被告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是俊文樂器的註冊導師,在該公司購買樂器享有約半價優惠。涉案大提琴原價39,000元,俊文樂器以18,000元出售予被告,但被告從沒有向該家長透露他購買該件樂器的實際金額,以及其後轉售時會賺取差價6,300元。
廉署發言人提醒市民,受他人委託處理事務,例如購買樂器時,要誠實行事,除非得到該委託人,如家長的同意,否則不應從中獲取個人利益,以免觸犯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