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日前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安全港」概念,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只要在得悉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阻止有關活動,便只須對該侵權行為承擔有限法律責任。
然而,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葉旭暉受訪時指,「安全港」機制或令版權擁有人更易投訴侵權行為,令供應商需花更多人力、時間。他建議當局允許供應商向版權擁有人收回成本,並容許他們可根據版權擁有人失實投訴紀錄而拒絕其要求,防止機制被濫用;並建議當局建立回饋機制,以反映業界意見。
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亦擔憂,條例草案的《實務守則》列明如被投訴者有異議,供應商需向投訴人提供相關內容,當中包括個人資料,他建議於守則中加入保護條文,防止用戶私隱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