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爭議社會新聞

林鄭月娥宣佈引緊急法訂《禁蒙面法》

特首林鄭月娥今午(4日)聯同一眾司局長召開記者會,宣布引用《緊急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 法例將於周六(5日)凌晨零時起生效。林鄭月娥重申,引用緊急情況規例來訂立禁止蒙面,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林鄭月娥指,反對《逃犯條例》修訂所引起的示威集會,在過去一段時間變得越來越頻繁,而且影響廣泛地區,衝突亦變得越來越激烈。林鄭月娥形容這並非容易決定,但是必須的決定,重申在香港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林鄭月娥表示,《禁止蒙面規例》訂明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等 。她強調,《禁止蒙面規例》是針對犯法的暴徒,制止暴力行為。而有關規例屬先定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會在立法會10月16日復會後,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林鄭月娥又指,現時很難預計訂立這條法例的效果,亦暫時無法決定何時廢除,但期望有阻嚇作用,令暴力行為可以下降,亦讓警方有效作出識別、跟進和檢控。

《禁止蒙面規例》內容包括:

三種干犯法例情況:
1. 非法集結(無論該集結是否暴動)
2. 未經批准集結
3. 警務處長已按《公安條例》第7或13條接獲通知、而並無按《公安條例》禁止或反對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 

上述一經定罪,罰款2.5萬元、監禁1年;若拒絕遵從警務人員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及核實其身分,一經定罪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公安條例》第7條及13條,以下情況須先通知警務處長:
1. 超過50人的集會;
2. 在私人處所舉行而參加人數超過500人的集會;
3. 並非在任何註冊學校或註冊學院,或任何獲認可社團或學校批准 的教育機構等地方舉行且經該學校等的管理層同意的公眾集會;
4. 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
5. 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
6. 不屬警務處長藉憲報公告撇除的公眾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