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領導該委員會的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稱,問責官員及公務員接受飯局及附帶表演款待,都是受行政指引規管,並應樹立良好典範。
此外,李國能批評現有制度,「特首在收受利益自行決定、不受規管、不受制衡,所以我們認為完全不恰當,這個安排變為(令)特首係凌駕在一個法律,係適用於政治任命官員和公務員(的防賄第三條)」。報告建議修改「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以適用於行政長官。
李國能認為,有關指引應列明特首及官員,接受款待與否應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款待性質是否過於奢華、宴請者或出席人士的品德或聲譽、會否有利益衝突、令政府聲譽受損或影響公眾觀感等;而宴會花費愈高,亦不代表特首跟各界別交流愈好,經常接受商賈巨富豪華款待,亦易令人覺得他偏袒該界別,促特首日後決定是否接受款待時,應保持高度警覺,如有疑問,切勿接受。
李國能又表示,廉潔的政府是香港社會歷久常新的核心價值,領袖必須以身作則,適用於最高公職人員的制度,相比於受其領導的人員,應該至少同樣嚴格。
李國能稱,委員會的建議需要立法落實,希望當局盡快處理,但法例沒有追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