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黑錢法例,對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客戶盡職審查上存有缺失,及未能保存某些客戶的紀錄,處以1千萬港元的最高罰款。
金管局發言人表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對銀行等指明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施加了規定。金管局調查發現,星展香港於2012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間的不同時期,就進行持續監控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及在高風險情況下進行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方面的管控,存有缺失,亦未能保存某些客戶的有關紀錄。在該期間星展香港亦沒有維持有效程序以履行該條例下與上述管控缺失有關的責任。因此,金融管理專員按照《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21條賦予的權力,對星展香港作出紀律處分。
根據第21條,紀律行動包括命令相關機構繳付最高數額如下(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1)1千萬元;或(2)因該項違反而令該機構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開支的金額的3倍。
金管局並發表「紀律處分行動聲明」,公布相關詳情。
金管局發言人說,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
(1)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2)需要向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星展香港已就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措施,並已致力改善銀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管控;及
(4)星展香港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金管局要求銀行建立有效盡職審查措施,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銀行應定期檢視這些措施以確保它們持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