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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審訊 容偉業袁智駒判囚3年

2016年農曆年初二發生旺角衝突,涉案被告容偉業早前被陪審團裁定兩項暴動罪成、一項襲警罪成,另一被告袁智駒早前承認兩條暴動罪和一條縱火罪。高等法院今就二人控罪判刑,二人各被判囚3年。

法官黃崇厚判刑時指,兩名被告的精神能力雖有不同程度缺陷,亦沒證據證明他們有預謀,但在當晚警民對峙時,兩人在現場逗留超過8小時,參與程度活躍,認為他們對當晚情況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亦非完全一時衝動的行為。

黃崇厚表示,判刑時考慮到懲罰、阻嚇、預防及更生的四大原則,而當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安全,法庭便須看重首三項原則,案例顯示涉及暴動的罪行應判處阻嚇式刑罰。黃崇厚指,考慮到兩人的特殊情況,認為判刑不適宜用作反映阻嚇作用,但判感化令亦屬不合適和不足夠,終決定採取較輕量刑起點,判二人均監禁3年。

案中三名被告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在早前均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名不成立,李諾文、林傲軒當庭釋放,梁天琦則因另一宗暴動案被判囚6年,返回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