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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聯合行動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

海事處聯同警務處和漁農自然護理署前晚(7日)在本港南部水域,進行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行動,巡查期間沒有發現違法情況;不過,在今年1至8月,海事處共發現18艘漁船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

海事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船隻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時,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為準,不論是直接被看見或是經並非海面的任何來源反射而被看見。任何人違反法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根據海事處和漁護署發出的資料單張,一些漁船在夜間作業時備有光燈,以吸引附近的魚並進行捕撈;但光燈發出的強烈光線,可能會影響附近船隻的瞭望及航行安全,並對附近岸上居民造成滋擾。當局建議漁民使用合適的燈罩,減輕光燈的強光對其他船隻和岸上居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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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警務處和漁護署的船隻於本月7日晚,在香港南部水域進行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時,駛近一艘漁船以進行檢查。

發言人指出,為保障海上交通有序及船隻航行安全,海事處除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會與水警和漁護署合作,不定時進行聯合行動,針對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和非法捕魚活動。在今年1月至8月,海事處於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香港島南面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31次特別行動,並發現18艘漁船涉嫌違反相關海事法例,現正作出跟進和檢控行動。

而根據《漁業保護條例》,任何人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並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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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海事處人員於本月7日在香港南部水巡域巡邏時準備檢查漁船,以確定有沒有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或非法捕魚活動。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