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旅遊監管局公布《旅遊業條例草案》,並作出多項修訂。為加強對旅行社發牌的監管工作,當局引入旅行社繳交保證金,但為免對出境和入境旅行社有不同做法,決定劃一新設旅行社繳交50萬元銀行擔保方式保證金,舊有旅行社不用即時繳交,並按違規情況分兩級制繳付其餘50萬元保證金。
另外,為打擊內地零團費和強迫購物,新制度加強對內地團規管,將現時要求本港接待社不得與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內地組團社合作,寫入新法例內,並在新牌照條件要求旅行社及導遊和領隊等職員,不得迫使團友進入或逗留店鋪,亦不得在無充分理據下將團友置於不顧,違者最高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2年。
文件指出,旅監局有30名成員行政長官委任,非旅遊業界人士佔17人,13名業界成員會包括旅行社、導遊及領隊的代表。香港導遊總工會理事長黃嘉毅表示歡迎,形容為是有法可依,但認為刑責的責任分界線要清楚。黃嘉毅說,未來的旅監局在制訂規管的條例的同時,亦應制定保障導遊收入和權益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