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一宗港人在台灣涉殺害另一名港人後逃回香港的案件,但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刑事司法互助,無法將嫌疑人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至今無法檢控其謀殺罪名,事件引起社會關注。保安局鑑於上述事件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包括雙邊協定或多邊公約的地方。
文件建議,明確將《逃犯條例》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而在程序方面,則參照現時不少採用「個別移交」安排的國家皆由行政機關例如國務大臣、外交部長等發出證明書實施該等安排,建議讓行政長官可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資料圖片: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