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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向空置一手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

政府建議修例,向空置一手住宅單位收取「額外差餉」,金額為差餉租值兩倍。若發展商出售一手住宅單位予有聯繫公司,該單位仍會被視為「一手單位」,發展商仍需繳付「額外差餉」。政府預計獲得立法會通過後,修例將於憲報刊登當日起3個月後實施。

有鑑於近年已落成但仍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數目持續上升,政府建議修例,向獲發佔用許可證,即「入伙紙」,達 12 個月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按年徵收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的「額外差餉」。

發展商須就目標單位每年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申報,若單位未能售出,或在過去12 個月內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單位超過 6 個月,便需繳付「額外差餉」。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在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中表示,徵收「額外差餉」是希望促使一手樓單位盡早推出市場,而非遏抑樓價,強調樓價受多項因素影響。他預計未來3至4年可供應市場的一手住宅單位,由2016年第一季至今日維持在超過9萬個的高水平,政府亦留意到近年已落成但仍未售出的「貨尾」單位數目持續上升,由2013年底約4000個,增加至去年3月底約9000個,趨勢並不理想,故推出有效措施。

政府建議參考「入伙紙」上所載資料來決定有關單位是否屬住宅,並建議豁免某些類別物業中可住用的單位, 包括政府或公職人員法團持有的物業、資助房屋或過渡性房屋、由市區重建局持有並預留作安置,受市建局項目影響的合資格人士的物業、持牌酒店、旅館、醫院、護養院、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