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容許以一次性個案形式,與其他無長期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移交逃犯,事件引起廣泛討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26日)公布修改建議,指經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後,決定修例只納入37項罪行類別,剔除9項商業有關罪行,並只處理可判監3年以上、在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李家超表示,移交逃犯措施將會明確分開為長期協定及單一個案移交安排,前者的一切法律制度保留不變,後者則只處理37項罪行。對於被指有關做法是否向商界傾斜,李家超回應稱被剔除的罪行同時包括商業和個人行為,而且與內地商討長期移交協議仍然是港府目標,相關工作未曾停止。
被剔除的大部分是經濟相關罪行,涉及破產、證券及期貨交易、虛假商品說明、稅務、保護知識產權、控制貨物出口或國際性資金轉移,亦有涉及環境污染及非法使用電腦等。
(資料圖片:香港電台直播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