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明日會在憲報刊登《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透過修訂現有法例,簡化為改善維港而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機制。
發展局發言人說,現行《保護海港條例》訂明在維港範圍內有「不准填海推定」,但並無列出任何具體機制,以確定某項目是否能滿足「凌駕性公眾需要」,以推翻該推定。此外,該推定目前一刀切適用於所有海港填海工程,不利於在維港內進行以改善維港為目的的填海工程。「隨着維港兩岸的海濱長廊逐漸成形,社會普遍期望在海濱有更好的設施和體驗,修訂《條例》有助滿全這期望。」
發言人又說,政府較早前已表明並無計劃在維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工程,以造地作房屋、商業或工業發展之用。《條例草案》中的建議修訂主要有兩大方向,即:(一)為改善海濱而擬於維港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或海港非永久填海工程,如符合某些特定準則,可以按照經簡化的程序獲財政司司長批予豁免不受推定規限;及(二)除上述獲豁免不受推定規限的海港填海工程,其他擬於維港進行的所有海港填海工程均會繼續受現行嚴謹的推定規限,並須經過修例後訂明的法定程序,確定是否符合足以推翻推定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提升明確性和透明度。
改善維港小規模工程包括建造碼頭、觀景台等
發言人續稱,就改善維港所涉及的小規模填海工程而言,只有在《條例草案》附表內所指定的海港填海工程,才可獲豁免不受推定規限,例如:建造碼頭、觀景台、防波堤等,而該建造的構築物、設施或裝置佔有或覆蓋的維港總面積不超過0.8公頃。就非永久填海工程而言,須在工程進行期間任何時間在維港形成的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頃,而該工程預計不超過7年,方可獲豁免不受推定規限。
發言人指出,根據《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就上述兩類填海工程考慮批予豁免時,須信納有關填海工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包括能帶來公眾裨益及對維港造成有限影響。至於不獲豁免的海港填海工程包括大型填海工程,則仍受推定的嚴謹規限。如要推翻有關推定,將須經過《條例草案》的法定程序,以確定是否符合足以推翻推定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為此,《條例草案》把過往法院判決中就推翻有關推定須考慮的3個因素訂明於條文內:
(1)進行該項不獲豁免的海港填海工程有凌駕性公眾需要,而該項需要屬當前迫切的;
(2)填海工程沒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及
(3)該項填海工程的範圍不超逾該項凌駕性公眾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根據《條例草案》擬議訂明的正式機制,項目倡議人須就填海工程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擬備報告鋪陳理據,而該報告須公開並供公眾在60日期間提出意見。項目倡議人須按指定期限,將該報告及所收集的意見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裁斷是否推翻有關推定。
《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詳情可參閱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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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來源:文創產業發展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