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市場壟斷的問題,政府先後於2006及2008年就《競爭法》進行兩輪諮詢,但當時坊間對草案有極大爭議,令草案一拖再拖。2006年6月,檢討委員會完成檢討,認為是適當時機在香港引入全面的《競爭法》。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的報告列出七大層面,包括操縱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市場;減少市場競爭,抬高價格;銷售和生產限額,致價格上升;聯合抵制,向供應商或顧客施壓,使之不與另一名競爭者交易;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提高進入市場的屏障,妨礙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阻礙或削弱其他公司進入市場的能力。2008年,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把七大層面減至四個層面,包括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分配市場。
政府就競爭法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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