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在高等法院續審,控方完成結案陳詞。控方指出,曾蔭權於2012年2月接受不同傳媒訪問,主動提出租屋一事,是希望主動揭露事件,處理損壞的形象包括顯現失落傷心,是一個資深政治家非常聰明地轉移視線的手段,以減輕曝光時造成的震撼,但他始終未有交代租約的關鍵資料,亦未有披露曾分別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及李國寶一同到汕頭和歐洲。控方指曾蔭權於2012年2月20日,傳媒報道他計劃入住深圳東海花園後,曾蔭權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均知道事件涉及利益衝突,而曾蔭權是出於恐慌,製造一份日期為同月21日的租約作出補救。控方指若曾蔭權是清白,就不會之後終止租約,他所做一切只是掩飾自己的貪腐。此外,曾蔭權於2010年給予黃楚標的80萬元人民幣並非租金,而是接受了黃楚標提供利益,付款購入單位。控方指出所有證據都顯示曾蔭權的行為涉及利益衝突,並有接受利益,足以證明罪名成立。
控方完成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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