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會在2010年否決南生圍發展申請,發展商要求城規會重新檢視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最終以四比一駁回發展商上訴,城規會毋須覆核否決發展的決定。
終審法院頒下書面判詞指,根據城規條例,發展商可以要求覆核城規會的決定,但由於南生圍申請被否決的原因,涉及發展商未能滿足城規會的附加條件,不符合條例列明的覆核條件。終審法院法官認為,城規會根據法例進行覆核的範圍有限及狹窄,駁回發展商的上訴。
南生圍發展拖拉逾二十年都未能通過城規程序,發展商曾大幅削減住宅規模,並增加濕地補償面積,但都不成功。發展商恒地表示,尊重法院的裁決,今次上訴是為了釐清法律觀點,與南生圍最新的計劃申請,並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