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去年分別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等罪成。律政司就3人的刑期申請覆核,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黃之鋒表示,他和羅冠聰已完成服務令,承擔法律責任。
律政司代表在陳詞時表示,申請覆核有兩大要點,包括裁判官就此案的判刑,是側重罪犯抑或恰當地判罪行,忽略罪行的嚴重性。由於集會衍生的罪行越來越多,希望法庭就此類案件作出判刑指引。律政司代表提到,量刑視乎非法集結的嚴重性,包括規模、人數,以及是否有預謀等。法庭應考慮集結地點的性質及引伸的後果,例如圍堵並公然挑戰法律或警方,即使沒後果,也是加刑因素。
法官提出,3人選擇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是不滿政改安排,及政府關閉前地的措施,令公眾失去集會自由。前地有歷史意義,並非要推翻政府,行動是希望重奪應有的東西,認為量刑時應考慮公眾表達的意願,因此選擇政府總部不是加刑因素。
2014年案發時,3人分別為學民思潮及學聯核心成員,他們進入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去年被裁定罪成。周永康被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判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