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會議員披露,律政司上週已向立法會申請許可,讓5名立法會人員就廉署起訴梁國雄案作證,由於律政司給予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的信函表示,5名立法會人員提供的證據及12份相關文件,對證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必要的,而相關文件又包括會議紀錄,引起民主派議員關注。
律政司致陳維安的函件提及,有關證據可證明被告對立法會相關申報利益的要求,以及他身為議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以及他的失當行為屬於最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根據《立法會(權力與特權)條例》第7條,《議事規則》第90(2)條,除非有議員動議,拒絕給予許可,否則立法會須當作已命令給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