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經過5 個月研究,決定不就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涉嫌避稅19萬元提出起訴。
負責下決定的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承認,有表面證據證明梁觸犯「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罪名,但按本地及英國兩名刑事法專家的獨立法律意見,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梁錦松偷步買車是「故意及蓄意」避稅,而梁在行會內隱瞞買車雖屬「不當行為」,但未算「嚴重」,故選擇不作起訴。
資深大律師祁理士及英國御用大律師韋爾森提供的法律意見均指,有表面證據證明梁觸犯「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罪名,但有兩個關鍵,令他們認為案件沒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一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梁錦松在1月「偷步買車」是為了避稅,其次是梁沒有在3月5日的行政會議中向行政長官披露買車,韋爾森指行為雖為「不當」,但並不屬控罪要求的「嚴重不當行為」。他與祁理士均認為,梁錦松在行會內隱瞞買車,目的是避免「政治尷尬」。
江樂士指出,在案件的早期階段,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已授權他決定是否檢控梁錦松,以「排除任何因她與梁錦松之前的工作關系而可能產生的偏向感覺」。
江樂士又表示,他認同檢控梁錦松欠缺充分理據,律政司會考慮案件有否「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才提出檢控。他說:「刑事檢控勝算高於51%才告,刑事檢控有好高的要求,不是100%也要有足夠勝算機會才告。」
對於案件為何具備表面證據仍不交法庭審理,他說,如果所有具表面證據的個案統統交由法庭裁決,檢控個案將大增,律政司必須有合理定罪機會的個案才提檢控,否則對被告人很不公平。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就梁錦松案件發表聲明說,她相信處理案件的整個過程都已遵循適當的程序,並且完全符合檢控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