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副會長黃國恩律師接受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校内外人士未經學校許可使用校名或校徽屬民事侵權,校方若發現「本土關注組」有類似侵權行為,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同時亦應考慮報警,由警方調查涉事者是否犯有《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意圖叛亂罪或煽動罪。若有學生涉事且屢勸不止,校方可依校規作出懲罰,教育局亦可引用《教育規例》第96條要求校長作出開除學籍或停學的處分。
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律師指,若學校放縱擅用校名或校徽的相關組織,一旦各組織進行違法活動,犯下為他人帶來生命財產、名譽等損失的民事或刑事罪行,學校或需承擔法律責任。
津貼中學議會主席林日豐表示,校方確實可循法律途徑維護利益,但這是最後的底線,「始終學校最着重的是教好學生……同學不要以為學校不容許做這樣做那樣就是『打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