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庭頒破產令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兼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因拖欠商交所前員工近34萬元薪金和年假等福利,以及無遵從勞資審裁處判令,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判刑指,商交所結業後,張震遠被起訴,期間多次更換律師代表,一直居於淺水灣寓所,月租達16萬元,至上月底才搬至跑馬地的單位,雖然租金是由他的太太支付,但反映他似乎有辦法籌集資金;不過,他處理財務問題時不分先後,並沒有優先處理欠薪問題。
辯方早前陳詞希望判被告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指,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其中一個因素是被告有悔意,雖然社會服務報告指張震遠後悔他的行為,但他無視勞資審裁處的判令,至今都未支付員工薪酬,從其行為可見,被告至今不似有真誠悔意,故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加上案情嚴重,涉及金額龐大,而且拖欠時間長,在過往案例,僱主欠薪一般均須判處即時監禁,兩項控罪分別判他入獄6星期和8星期,但考慮張震遠沒有刑事紀錄,有良好品格,亦有商交所前員工為他寫求情信,可獲減刑兩星期,即兩項控罪各判監6星期,同期執行。其代表律師隨即為他申請保釋上訴,獲裁判官接納,准以5000元保釋,並要交出旅遊證件,期間不准離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