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發表最新一期報告,指政府部門就棄置建築或拆卸物料處置服務,10年無檢討,以致未能收回重大部分處置成本,估計未能收回成本「蝕本」總額達38.11億元。報告亦批評根據《財務通告》,須每年檢討費用及收費,財庫局曾於在2006年至2014年重複要求,但環保署和土拓署從來進行任何檢討,亦沒有向財庫局提交檢討結果。最新進展是2017年才開始加價。
政府自2006年,就處置棄置建築廢料實施收費計劃,送往公眾填料庫和填料轉運設施為每公噸27元,篩選分類設施的處置收費為每公噸100元,而堆填區和離島廢物轉運設施的處置收費則為每公噸125元。但審計署發現,2006年1月至2016年8月整整10年,收費計劃的收費水平「未曾作出調整」,以致未能收回重大成本。環保署解釋,過往沒有建議調整收費水平的原因,包括因為有新措施影響總運作成本,而且2008年7月中至2010年3月底,政府凍結全部費用及收費。
此外,環保署曾於去年推行一項試驗計劃,在12個非法棄置黑點安裝攝像機,有80宗個案,竟然因為攝像機所攝錄的車牌號碼影像不清楚,所以環保署沒有提出檢控,有部分個案影像不清楚是關於所安裝攝像機的質素。審計署要求採取措施,確保為蒐集檢控證據而安裝的監察攝像機系統,能夠清楚攝錄涉及非法棄置廢物車輛的車牌號碼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