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兄程翔每周三在《明報》觀點版有專欄表達他的觀點。筆者看到學兄4月15日的文章說〈什麼是《基本法》的初衷?〉有不妥當地方,筆者當天便立即撰文提出不同觀點,好讓《明報》讀者參考。可惜《明報》觀點版編輯認為「這篇文章不合用」,未予刊登。感謝樹仁大學新傳網能讓筆者發表,讓此文能得見天日,也讓同學們有機會指正。
學兄程翔4月15日在《明報》撰文說〈什麼是《基本法》的初衷?〉,筆者忝為當年學界諮委之一,曾大力支持港人民主回歸。現把筆者的觀察和體會,提出和學兄商榷。
程文引經據典,但重點在於程兄理解的3 點《基本法》初衷/政治承諾是否落實?這 3 點是:
1. 香港原有制度不變
2. 中央不派人管理香港
3. 香港實行民主改革
程兄說:「1997 年香港成為囊中物後,政治上已經不怕香港人不願意回歸,經濟上也由於中國經濟迅速發展,香港的作用相對下降而不再覺得要依靠香港,於是當年制定《基本法》時的初衷就被人漸漸忘記了,當年那種『戒慎恐懼』的心情也就被今天『頤指氣使』的氣焰取代了。」這是真象嗎?
真相是:制度方面,香港仍然實行資本主義和香港其他原有的制度,《基本法》多處條文清楚寫明,香港回歸以來的政治、司法、法律、經濟、金融、教育、以至港幣發行制度等都和內地的截然不同。
至於中央不派人管理香港一項,現時由特首到主要官員都是香港人,中央從來沒有派人來管理香港。反而在反對派中卻有放棄了中國國籍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繼續以外國人身分參予香港的政治。
至於香港實行民主改革一點,回歸以來,香港的民主化進程一直向前發展,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因素不斷增加。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時,立法會議員人數增加至70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為35名,其中新增加的5個功能團體選舉議席由區議會議員提名,並經全港原來沒有功能團體選舉權的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中央又設定普選時間表,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至於行政長官普選,不知程兄有否注意《中英聯合聲明》內只有選舉和協商行政長官,並沒有普選兩字。普選是1990 年頒布的《基本法》內才有的,而前述的2007年人大常委會已明確同意香港可以在2017年實行普選,香港過去近200年來,從來沒有像今天一樣和普選這麼接近,這樣還不算實行民主改革?
至於現在討論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基本法》在25年前頒布時已清楚寫明「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請問程兄,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831決定」有那裡背離了上述的條文?提名委員會由香港各階層選舉產生,不單是商界、勞工界、政界,也包括體育界、演藝界、文化及出版界、宗教界、中醫界等。這不是廣泛代表性又是甚麼?
提委會以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誰出來普選,這也是一般民主程序。一個政黨、一個組織、一家公司要作出體現其集體意志的決定,也會要求全體過半數支持。
至於二至三名普選候選人,證諸近幾屆行政長官選舉,二至三名候選人也是常態。
程文說:「我們看見,通過幾次人大『釋法』、『決定』之後,我們希望得到的普選,變成是『經過中共篩選後的普選』」。程兄似乎忽略了,《基本法》四十五條一開首便清楚寫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對經由任何方法產生(選舉、協商或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都有任命權。倘若程兄是希望透過普選罔顧中央政府的角色,那程兄實在誤讀了25年前已頒布的《基本法》。
程文又說:「總理李克強在2015 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這個新要求的提出,實際上就是突出『一國』,以『一國』壓『兩制』」。請問程兄,特別行政區源自憲法第三十一條,沒有憲法,《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也失去法律基礎。那麼「嚴格依照憲法辦事」,又有何問題?難道程兄想連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基礎也不要?
又再請問程兄,香港特區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之前是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那怎可能不依照中國憲法?
又再請問程兄,我們的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不是根據憲法第三章產生嗎?那為何可以不依照憲法?至於我們在香港升國旗、唱國歌、掛國徽以至我們特區護照封面的國徽,不是依照憲法第四章,又從何而來?
三十多年來,中央堅定不移地按其在1980年代宣示的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的基本方針政策辦事,並以基本法規定之。我的觀察是:中央初衷沒變,反而是反對派突然改變,近兩年堅持提出公民提名之後普選。我經歷過2010年的政改,當時大家注意力只集中在立法會選舉,對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一點也不在意。到了去年政改諮詢,又只聚焦在行政長官選舉,甚至只集中在公民提名後普選,對2016年立法會選舉辦法又不太在意。反而中央政府是堅定地,循序漸進按其普選承諾,一步一步地推進。是誰忘記了初衷,不是一目了然嗎?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