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以法官任命作比喻,指《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訂明,本地法官均由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具獨立性的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推薦,再由特首任命。如果有法例要求推薦委員會,必須確定及推薦由市民提出的人選予特首委任為法官,又是否合憲?這種做法明顯與《基本法》第八十八條有衝突。
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莫樹聯說:有關特首普選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將是否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權力交予提名委員會,做法有如《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將是否推薦一個法官人選的權利交予法官推薦委員會一樣。
《基本法》具凌駕性,任何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不得與《基本法》有衝突,因此根據《基本法》,提委會獲授提名或不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權力,包括立法會的其他機構,都不可立法將提委會此權利拿走,令提委會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