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昨日的會議上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透過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有關草案將於明日(11日)刊憲、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有傳媒引述消息指,政府目標在立法會7月休會前完成立法。
草案較政府去年3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有關文件,多了有關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的說明,列出特首、問責官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和法官宣誓就任前,以及政府舉辦的大型體育活動時,均須奏唱國歌。而其他機構舉辦的體育活動,如奏播國歌,亦受《國歌條例》規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召開《國歌條例草案》記者會,介紹草案條文。他公告《國歌條例》一共有16條條文,除了《國歌法》的第9、第14和第16條外,其餘13條條文已適當地納入本地的《國歌條例草案》。聶德權表明立法原則是必須維持國家《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同時充分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聶指出,以欣賞角度改編國歌曲譜亦屬違法,因為全國性法律已寫明不可篡改國歌。而以侮辱國歌為目的,故意向公眾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或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3年。
聶強調《國歌條例》對市民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其主要精神是尊重,重點在於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並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
另外,就《國歌條例》把檢控期限延長至兩年,聶解釋這是為了有效執法。雖然簡易程序審訊的刑事罪行須在事發半年內提出檢控,但警方未必能在半年內完成國歌法案件的調查。而且這並非首例,《旅館業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屬簡易程序審訊的條例的檢控時限亦多過半年。他又補充,政府未有採納全國性法律中有關何時生效的條文,所以條例本身無追溯力。
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在港台節目上表示,草案對「侮辱」定義模糊、主觀,很多法律界人士也不清楚。他亦不滿政府明知「官員宣誓就任前須奏唱國歌」是具爭議的條文,此前與議員討論時卻沒有盡早提及。
草案第7條列明,侮辱(insult)定義為「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但未有明確定義貶損或侮辱國歌的行為。在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只提及在足球賽事上播放國歌期間喝倒采屬於違法。聶亦未正面回應具體侮辱行為包括哪些,只稱要視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