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六月四日壹觀點《莊嚴決定、不堪一擊》,文中說:「推翻八三一政改絕不只是為了爭取《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以至共和國憲法許諾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事實是:《中英聯合聲明》內第四條清楚寫著「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據此,《中英聯合聲明》內的規定,早已實現。普選是《基本法》內的條文,其第四十五條清楚寫明(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權專屬提名委員會,然後再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現時的普選方案(雖然不幸被立法會否決)有哪部份不符合《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筆者實在不明白立法會泛民議員為何要剝奪500萬合資格選民合憲合法的投票權?
至於《壹週刊》説「不得任意胡作非為」。堅持要求用不符合《基本法》的公民提名、三軌提名,那便是「胡作非為」。
《壹週刊》又說:「在香港,英國人的憲政架構可令獨裁統治集團胡來不得。」按《壹週刊》邏輯,英國人早在18年前離開時,已留下一套憲政架構,那《壹週刊》為何還要爭取英國人離開時從來沒有實現過的普選?
香港回歸以來民主不斷在進步,例如現時立法會的直選成份便遠較英國人18年前離開時高。英國管治香港155年,香港人對總督人選無從置喙;回歸以來,四屆的行政長官皆由選舉產生。這些都是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政改決定而來的。《壹週刊》不宜對回歸以來的民主進步,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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